(2016)豫0611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孟庆会与浚县职高附属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会,浚县职高附属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464号原告孟庆会,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被告浚县职高附属驾驶员培训学校。负责人罗浩科,该学校校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代表人陈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会与被告浚县职高附属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孟庆会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庆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庆会负担。审 判 员 周勇瑞代理审判员 王 聪人民陪审员 王玉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金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