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郑州市腾龙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腾龙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22民初1209号原告郑州市腾龙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涛,任公司总经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曹克忠,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顺立,该公司员工。原告郑州市腾龙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瑞颖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曹克忠、被告委托代理人张顺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月17日12时10分,孙铁拴驾驶车牌号为豫A×××××号重型货车,沿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姚家村中公路行驶至姚家新华社区门口时,由于车厢没有落下先后挂断中国移动中牟分公司、中国电信中牟中牟分公司、中牟广电传媒有限公司、中国联通中牟分公司的通信光缆和线杆后又砸毁中房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围墙,并致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第410122820160053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孙铁拴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相关单位均无责任。经调解,原告赔偿中国移动中牟分公司损失费19736元、评估费890元,中国电信中牟分公司和中国联通中牟分公司损失26056元、评估费1140元,中牟广电传媒有限公司损失4900元、评估费240元,中房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损失7322元、评估费360元。孙铁拴驾驶的原告郑州市腾龙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A×××××号重型货车在被告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因被告拒绝支付赔偿金,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60644元。原告提供的证据有:郑州市腾龙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杨明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及孙铁拴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豫A×××××号重型货车车辆行驶证、孙铁拴驾驶证各1份,证明孙铁拴具有合法驾驶资格及被保险车辆合格;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相关单位损失,孙铁拴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相关单位均无责任;被保险人为郑州市腾龙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各1份,证明孙铁双驾驶的豫A×××××号重型货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中牟县牟发价格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牟发价(2016)第0143号、第0144号、第0145号、第0134号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评估鉴定鉴定结论书各1份及发票4张,证明中国移动中牟分公司、中国电信中牟分公司、中国联通中牟分公司、中牟广电传媒有限公司及中房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损失情况及原告所支付评估费;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4张,证明孙铁拴已赔偿相关单位损失。被告辩称,被告同意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对原告要求的不合理、不合法部分部分请求法院予以驳回;被告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评估费。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诉、辩意见,本院确认下列案件事实:2015年4月10日,原告郑州市腾龙运输有限公司在被告处为豫A×××××号货车投保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限额为500000元,且为不计免赔。上述保险的保险期间为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4月9日止。2016年1月17日12时10分,孙铁拴驾驶豫A×××××号重型货车,沿中牟县姚家村中公路行驶至姚家新华社区门口时,由于车厢没有落下先后挂断中国移动中牟分公司、中国电信中牟分公司、中牟广电传媒有限公司、中国联通中牟分公司的通信光缆和线杆后又砸毁中房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围墙,并致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6年1月26日,中牟县牟发价格事务有限公司作出牟发价(2016)第0134号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评估鉴定结论书,该结论书载明,中房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损失7322元。2016年1月29日,中牟县牟发价格事务有限公司作出牟发价(2016)第0143号、第0144号、第0145号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评估鉴定结论书,该三份结论书载明,中国移动中牟分公司损失19736元、中国电信中牟分公司和中国联通中牟分公司损失26056元、中牟广电传媒有限公司损失4900元。上述四份鉴定结论评估费分别为360元、890元、1140元、240元。2016年1月30日,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铁拴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相关单位均无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孙铁拴赔偿中国移动中牟分公司20626元,中国电信中牟分公司和中国联通中牟分公司27196元、中牟广电传媒有限公司5140元,中房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7682元。因被告拒绝赔付,原告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孙铁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依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豫A×××××号重型货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限额为500000元,该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因此事故赔偿中国移动中牟分公司20626元、中国电信中牟分公司和中国联通中牟分公司27196元、中牟广电传媒有限公司5140元、中房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7682元,共计60644元,有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结论书、评估费发票等证据为证,且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60644元,未超过保险限额,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虽辩称该事故损失评估过高,但被告未提供证据,故该辩称意见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市腾龙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六万零六百四十四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一十六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张瑞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安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