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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1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方信法、张辅荣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信法,张辅荣,王友,王武,余光,陈才德,沈丹峰,徐林,李海波,俞波,李善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124-3号申请执行人方信法,男,195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张辅荣,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王友,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王武,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余光,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陈才德,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沈丹峰,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徐林,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李海波,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俞波,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李善惠,男,195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民初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方信法与被执行人张辅荣、王友、王武、余光、陈才德、沈丹峰、徐林、李海波、俞波、李善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辅荣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方信法执行款17787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王友、王武、余光、陈才德、沈丹峰、徐林、李海波、俞波、李善惠各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方信法执行款12104.22元及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方信法与被执行人王友、王武、余光、陈才德、沈丹峰、徐林、李海波、俞波、李善惠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另外,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辅荣名下汽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12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卢树立审 判 员 项宇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