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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辖终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与潮安县左右臣门业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潮安县左右臣门业工程有限公司,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2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潮安县左右臣门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法定代表人:沈奕贤。委托代理人:吴文灿,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法定代表人:尤丽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潮安县左右臣门业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左右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下称厦门铜冠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63006××××.0)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9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纠纷案件。本案中,被告左右臣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左右臣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左右臣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979号民事裁定,依法将本案裁定移送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即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广东省××潮安县,因此本案应由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厦门铜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对除深圳市外在广东省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实行跨区域管辖。本案上诉人左右臣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位于广东省内,原审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跨区域管辖广东省辖区内(除深圳市)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拥有管辖权。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没有管辖权,故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左右臣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詹伟雄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发明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