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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执1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科左后旗支行申请裴铁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科左后旗支行,裴铁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125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科左后旗支行,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裴铁瑛,男,45岁,满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中国农业银行科左后旗支行申请裴铁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32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于2016年6月14日移送到我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申请人同意将抵押物(住房)变卖后所得价款22500.00元交付给申请人偿还借款,剩余钱款用于被执行人住房及生活支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320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德  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图拉古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