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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民字第5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董珊红与卓聪评、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珊红,卓聪评,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503-7号申请执行人:董珊红,居民。被执行人:卓聪评。被执行人: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岳林街道中山。法定代表人:王小妃,系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号为(2015)甬奉商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2日10时至2016年6月23日10时止,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卓聪评名下位于奉化市中山东路17幢1004室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2016年6月23日竞买人孙志勇以52.9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原属被执行人卓聪评、王小妃共有的位于奉化市中山东路17幢1004室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权证号:奉化市字第01-118971、01-118971-1号,土地证号:奉国用2013第059**号)归买受人孙志勇所有。该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孙志勇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孙志勇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海南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梅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