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执恢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通济支行马山分理处与柳正伦、张小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通济支行马山分理处,柳正伦,张小东,张豪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恢32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通济支行马山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楼子疃村。组织机构代码号:××负责人孙静,主任。被执行人柳正伦。被执行人张小东。被执行人张豪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通济支行马山分理处与被执行人柳正伦、张小东、张豪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即商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隋兆忠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