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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81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彭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281刑初151号公诉机关醴陵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初中文化,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以醴检刑诉[2016]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1、2016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彭某与胡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共出资100元钱,由被告人彭某电话联系上线购得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由被告人彭某制作吸毒工具,二人以烧板的方式在被告人彭某家羊圈旁边的休息室内吸食了该毒品。2、2016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彭某在自己家羊圈的休息室内使用之前的吸毒工具,并且提供甲基苯丙胺,容留胡某某并与其一起吸食了该毒品。3、2016年3月中旬的一天,在自家羊圈的休息室内,被告人彭某提供甲基苯丙胺和吸毒工具,容留胡某某吸食了该毒品。被告人彭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2016年3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彭某在自己家中二楼卧室内以50元价格贩卖约0.2克甲基苯丙胺给胡某某。之后,被告人彭某提供吸毒工具并容留胡某某在该卧室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2016年4月1日,被告人彭某和吸毒人员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彭某处扣押疑似毒品0.2克。经检验,被扣押的疑似毒品物质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经对被告人彭某、胡某某的新鲜尿液进行苯丙胺类毒品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反应。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另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的违法所得50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随案移送至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常住人口信息、吸毒地点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指认毒品及吸毒工具照片、尿检结果照片、毒资照片、抓获经过、醴陵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醴陵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的供述及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株公物鉴(理化)字[2016]32号物证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醴陵市公安局尿样检测报告书;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国���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并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了场所,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彭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以贩养吸,被查获的毒品的数量应计入其贩卖的数量,但考虑其以贩养吸的情节,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对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彭某的违法所得五十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彭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罚金五千元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彭某贩卖毒品的违法所得五十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敏洁人民陪审员  文立珍人民陪审员  宋汉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肖晓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