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083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屈保国,兴平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程补鸽,女,汉族,系被告姚某某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解,原告胡某某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健辉人民陪审员 周社兴人民陪审员 贾刚刚二0一五年月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峰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