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35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邵东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东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5刑初6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东会,又名邵胖,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于河北省蠡县,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2015年5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3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以蠡检公诉刑诉(20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东会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红、马悦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东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3日上午9点钟左右,被告人邵东会在留史镇留史村孙某2家内盗窃两只灰色百灵鸟。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称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其单处罚金或在拘役五个月以下量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2陈述、证人孙某1证言、现场及被盗百灵鸟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委托书、孙某2对邵东会的辨认笔录、蠡县林业局证明、被告人户籍及无前科证明、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东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邵东会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涉案财物已由被告人返还被害人,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东会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孔卫映二O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天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