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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8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郭志银与厉蕾蕾、楼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银,厉蕾蕾,楼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8300号原告:郭志银。委托代理人:包清谦,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厉蕾蕾。被告:楼国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银与被告厉蕾蕾、楼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志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 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