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8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郭志银与厉蕾蕾、楼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银,厉蕾蕾,楼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8300号原告:郭志银。委托代理人:包清谦,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厉蕾蕾。被告:楼国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银与被告厉蕾蕾、楼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志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 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