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吴水松与潘红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水松,潘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3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吴水松,户籍地天祝县某镇某南路59-4号,系天祝县某局干警。被执行人潘红兵,户籍地天祝县某镇某村*组*号,住天祝县某镇某小区,个体工商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吴水松与被执行人潘红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甘0623民初2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潘红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红兵于2016年6月25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红兵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潘红兵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邵金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