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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7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唐晓姣与中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晓姣,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7011号原告唐晓姣,女,生于1990年12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大道91号1幢1-1,组织机构代码67612854-9。负责人张建华,行长。委托代理人周玉婕,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渺,系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晓娇与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晓娇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晓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晓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晓姣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