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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民初2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丽华与被告林志强、陈碧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华,林志强,陈碧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2134号原告陈丽华,女,汉族,1973年12月19日出生,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林志强,男,汉族,1973年8月21日出生,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碧怡,女,汉族,成年人,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华与被告林志强、陈碧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华与被告林志强、陈碧怡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艺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晨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