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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1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吕海涛、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海涛,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11执447号被执行人吕海涛,地址开封市新区西吕庄。被执行人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开封市。法定代表人陈林。申请执行人开封市开发区锦豪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吕海涛、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的(2016)豫0211民初12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吕海涛、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开封市开发区锦豪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吕海涛、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 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楷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