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执2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文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刘振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刘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3执2122号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国智。被执行人刘振平。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刘振平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1)文行执字第2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登市人民法院(2011)文行执字第2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晓阳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安海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