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蔡万洲、宋春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万洲,宋春莉,蒋焕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财保60号申请人蔡万洲,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被申请人宋春莉,女,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被申请人蒋焕超,住新密市。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密市青屏大街西段。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本院保全被申请人蒋焕超所有的豫A×××××号轿车一辆,并由申请人蔡万洲所有的豫A×××××号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豫A×××××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郭胜利审判员 肖 川审判员 程国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