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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2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逄晓昀与朱旭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晓昀,朱旭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2民初965号原告:逄晓昀。被告:朱旭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逄晓昀诉被告朱旭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找到被告,且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经法院释明,原告仍未在指定期间提供上述信息。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因此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逄晓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0.00元,退回原告逄晓昀。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荣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