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04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陕西金顶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颐田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金顶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陕西颐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41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金顶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谌某某,经理。被执行人陕西颐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陕西金顶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颐田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4民终3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全部案件款20363.2元执行回并已给付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4民终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正审判员 段边区审判员 史雪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