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31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秦鹏程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源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鹏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源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31民初201号原告秦鹏程,男,汉族,1983年6月9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源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负责人田跃峰,担任该公司经理。地址山西省沁源县桥西街22号。委托代理人杜陈义,男,汉族,山西中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秦鹏程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源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秦鹏程于2016年6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鹏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4元,减半收取1217元,原告秦鹏程自愿承担。助理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席华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