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刑更1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吕振荣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振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1387号罪犯吕振荣,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台安县人,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4日作出(2004)鞍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吕振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日作出(2006)西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吕振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之前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4月26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0年5月28日经本院以(2010)大审刑执字第11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不变;2012年10月30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29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21年6月16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6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吕振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5年2月、2016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各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奖励7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吕振荣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吕振荣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振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3年6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丰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