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26执2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陈君与邵小红、朱青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君,邵小红,朱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2547号申请执行人陈君。被执行人邵小红。被执行人朱青松。本院在执行陈君与邵小红、朱青松(2016)浙0726执254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邵小红、朱青松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25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严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