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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4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赵威勇、伍宇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威勇,伍宇祥,陈英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4723号申请执行人赵威勇,男,195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伍宇祥,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英笑,女,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赵威勇与被告伍宇祥、陈英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伍宇祥、陈英笑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赵威勇归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9824.66元。因债务人伍宇祥、陈英笑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赵威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伍宇祥、陈英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两位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两位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两位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393541.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47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泽欣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洪业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麦永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