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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宝国诉齐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国,齐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37号原告王宝国,男,1970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告齐国军,男,52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军诉齐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国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刘晓楠人民陪审员  李殿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金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