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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6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春元、唐磊与被执行人祁东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林星村11组冻结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春元,唐磊,祁东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林星村11-1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6执469号申请人执行人唐春元,男,1957年11月12日出生。申请人执行人唐磊(系唐春元之女),女,1999年6月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彭党秀(系唐磊之母),女,1978年9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祁东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林星村11-1组(又名长皀组)。负责人李火春,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祁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6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祁东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林星村11-1组支付申请执行人唐春元征地补偿款60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唐磊征地补偿款6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00元。但被执行人祁东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林星村11-1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祁东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林星村11-1组的征地补偿款存放在祁东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林星村村会计周善元在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祁东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林星村村会计周善元在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桥金盆分社账号为XXXXXX账户内的存款124440元,冻结期间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育良人民陪审员  罗桂军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钿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