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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永昌县河西堡镇河西热力有限公司诉韩润娃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昌县河西堡镇河西热力有限公司,韩润娃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1542号原告永昌县河西堡镇河西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金河路(河西堡镇政府办公楼一楼)。法定代表人杨天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健,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韩润娃,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昌县河西堡镇河西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润娃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昌县河西堡镇河西热力有限公司以被告韩润娃已给付全部采暖费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永昌县河西堡镇河西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昌县河西堡镇河西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永昌县河西堡镇河西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