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陆良丰与曹仕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良丰,曹仕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603号申请执行人陆良丰,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曹仕友,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22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陆良丰与被执行人曹仕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曹仕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50元、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曹仕友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曹仕友名下无足额的存款,在本市没有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行为,本院已通过乐清电视台予以曝光并已录入失信名单。现被执行人曹仕友尚欠申请执行人陆良丰执行款2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6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阮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