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6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海韵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陈王利分公司与甘肃海外旅游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海韵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陈王利分公司,甘肃海外旅游总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6063号原告深圳市海韵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陈王利分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保利城花园三期写字楼1109房,注册号440301106520595。负责人陈王利。委托代理人罗红,广东文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海外旅游总公司,住所兰州市城关区农民巷2号旅游大厦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152X6。法定代表人于景洲。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海韵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陈王利分公司诉被告甘肃海外旅游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海韵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陈王利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海外旅游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837.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918.8元,由原告负担。余款人民币1918.8元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若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