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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3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马念玉与张成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念玉,张成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3146号原告马念玉,男,生于1951年9月28日,汉族,个体,住济南市。被告张成芳,男,生于1941年6月22日,汉族,退休工人,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念玉与被告张成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得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念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念玉负担。审判员  张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