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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1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与被执行人付天野朱芳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付天野,朱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1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负责人苏芳,行长。被执行人付天野,男。被执行人朱芳芳,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付天野、朱芳芳在银行抵押的位于本市长安区郭杜街办茅坡村西侧万科城20幢3单元3层30301号房产(合同登记号:C201205653预售证号:CA12006),并责令被执行人付天野、朱芳芳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付天野、朱芳芳在银行抵押的位于本市长安区郭杜街办茅坡村西侧万科城20幢3单元3层30301号房产(合同登记号:C201205653预售证号:CA1200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姚立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