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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杨玉成与孟东东、白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成,孟东东,白鹏,赵延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309号申请执行人杨玉成,男,1958年12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孟东东,男,1982年8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白鹏,男,1982年5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延强,男,1978年10月28日生,汉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白鹏名下豫M×××××号、赵延强名下豫M×××××号汽车各一辆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办理查封手续,但因未查找到上述车辆无法实施扣押。经司法查控,三被执行人无银行账户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三执行人其他可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1执3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庆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