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俊燕与周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燕,周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1民初1214号原告黄俊燕。被告周建明。原告黄俊燕与被告周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64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09年11月25日,被告周建明向原告黄俊燕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未记载借款期限也未记载利息。逾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催讨无果,遂诉来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建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俊燕借款本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61元,由被告周建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高峰人民陪审员 肖云松人民陪审员 章小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梦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