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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3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关建与房本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建,房本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417号申请执行人关建。被执行人房本强。关建与房本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沾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经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沾民初字第18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洪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