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执保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旺与被告段富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旺,段富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294号原告李永旺,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段富迎,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城区北方街华星小区对过。担保人刘玉奎,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段富迎驾驶的鲁Nxxx**号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房屋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段富迎驾驶的鲁Nxxxx**号轿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刘玉奎名下房屋一套,不准过户、抵押。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