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1205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代审判员 刘 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云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