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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1205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代审判员 刘 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云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