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执5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天津君浩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天津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君浩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天津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5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君浩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丽区华明工业园区金地企业总部D-1-214。法定代表人王彩娟,经理。被执行人天津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6号5-501A。法定代表人赵晋,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天津君浩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5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百龄审 判 员 赵文龙代理审判员 臧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