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83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吴孝林与吴晗、欧阳珍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孝林,吴晗,欧阳珍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3民初1000号原告吴孝林。委托代理人陈杰,句容市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晗。委托代理人费烜,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珍珠。原告吴孝林与被告吴晗、欧阳珍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洪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孝林委托代理人陈杰、被告吴晗委托代理人费烜、被告欧阳珍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孝林诉称,2014年1月,被告吴晗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句容市支行贷款20万元,原告作为担保人之一为其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该行向被告及保证人求偿,后原告向该行偿还贷款计利息合计46414.96元。现起诉要求两被告归还46414.96元,并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吴晗辩称,借款是事实。欧阳珍珠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是借钱是吴晗为还高利贷。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4日,被告吴晗、欧阳珍珠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句容市支行申请贷款20万元,约定利率为14.58%,期限自2014年1月15日至2016年1月15日,此款由张庆洪、吴孝林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被告吴晗、欧阳珍珠未能归还贷款本息,后吴孝林履行保证义务,归还贷款本息共计46414.96元,此款两被告未能归还,2016年2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两被告于2013年3月8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0月11日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保证合同、还款单以及到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吴孝林为被告向银行贷款提供保证担保,被告无力清偿贷款本息后,原告履行保证义务归还了借款本息共计46414.96元,故原告依法有权向被告追偿,被告理应立即归还。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签字确认共同向银行申请贷款,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被告对此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的诉请成立,依法应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晗、欧阳珍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孝林46414.96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元,财产保全费484元,合计964元,由被告吴晗、欧阳珍珠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洪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