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2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与罗广安、叶玉玲、陈克友、田玉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罗广安,叶玉玲,陈克友,田玉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2669号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西湖镇阜临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张鹏,行长。被告:罗广安,男,1961年6月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叶玉玲,女,1964年11月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陈克友,男,1964年12月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田玉珍,女,1965年8月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诉被告罗广安、叶玉玲、陈克友、田玉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负担。审判员 闫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严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