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马涛、高启良与合肥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涛,高启良,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执56号申请执行人:马涛,男,汉族,1978年8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申请执行人:高启良,男,汉族,1967年9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杜庆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负责人:姜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马涛、高启良与合肥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举证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4)阜民一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云秋审 判 员  张 松代理审判员  冯小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