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宋姝与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青岛第一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姝,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青岛第一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265号原告宋姝。被告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青岛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台东三路38号。负责人徐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姝诉被告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青岛第一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宋姝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姝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顾晶京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张淑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