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22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孟祥珍与潘荣、沈迎春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潘某,沈某某,孟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潘某,居民。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沈某某,居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孟某某,居民。再审申请人潘某、沈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滨滩民初字第0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潘某、沈某某于2016年6月18日以该案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潘某、沈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潘某、沈某某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孟俊松审判员  戴红光审判员  郁光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颖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于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计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