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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埇桥支行与泗县南虹棉业有限公司、曹媛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埇桥支行,泗县南虹棉业有限公司,曹媛媛,曹晓芳,曹晓天,曹某,高秀丽,泗县华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执88号原执行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埇桥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负责人:刘超,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泗县南虹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负责人:曹媛媛,该××经理。被执行人:曹媛媛,居民。被执行人:曹晓芳,女,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曹晓天,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曹某。法定代理人:高秀丽,女,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高秀丽,女,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泗县华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纯,该××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埇桥支行与被执行人泗县南虹棉业有限公司、曹晓芳、曹晓天、曹媛媛、曹某、高秀丽、泗县华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泗县南虹棉业有限公司、曹晓芳、曹晓天、曹媛媛、曹某、高秀丽、泗县华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安徽省泗县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埇桥支行与被执行人泗县南虹棉业有限公司、曹晓芳、曹晓天、曹媛媛、曹某、高秀丽、泗县华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艳峰审 判 员  翟晓昆代理审判员  任鹏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宁昌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