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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3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蔡文雄与许书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文雄,许书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民初3887号原告蔡文雄,男,1967年0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新塘梧林西区。委托代理人曾嘉湘,福建华达(石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书迎,男,1967年0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蔡文雄与被告许书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文雄的委托代理人曾嘉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书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购买打(压)包材料。2011年元月3日,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2143元,并亲笔出具结欠款凭证一张交由原告收执。嗣后,被告又两次向原告购买合计价值2939元的打(压)包材料,由被告所雇佣员工分别出具送货单各一份为凭。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一直拒不付款。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15082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未作答辩。原告提供结欠款凭证一份、送货单二份,以证明其诉讼主张。本院认为,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对原告举证和主张的质证和抗辩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结欠款凭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确认为有效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12143元的事实。原告提供的二份送货单,原告主张系被告所雇佣员工出具,被告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并未到庭提出异议,该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据此认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价值2939元的货物,从而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2939元的事实。经庭审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2011年元月3日,被告许书迎出具结欠款凭证确认结欠原告蔡文雄打(压)包材料款12143元,后被告委托所雇佣员工又向原告购买打(压)包材料合计价值2939元,至此共尚欠原告货款15082元。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和逾期付款违约金。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蔡文雄与被告许书迎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508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货款15082元,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时间仅自起诉之日(2016年4月15日)起予以支持。被告许书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书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蔡文雄货款1508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8.5元,由被告许书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峰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东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http:?/??/?205.0.0.7?/?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0&Gid=21651&ShowLink=false&PreSelectId=277624216&Page=0&PageSize=20”l”m_font_0#m_font_0?)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