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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某、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1554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钱佳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