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5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开平市三埠科捷电器行与恩平市正德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平市三埠科捷电器行,恩平市正德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5民初733号原告:开平市三埠科捷电器行。被告:恩平市正德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志辉,董事长。原告开平市三埠科捷电器行诉被告恩平市正德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任爱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平市三埠科捷电器行的经营者胡永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恩平市正德陶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开平市三埠科捷电器行诉称:被告于2013年11月2日购买价值45000元热泵热水机一套,2013年11月15日至2014年12月30日购买价值11500元的维修热水机及饮水机材料。以上货款共计56500元,约定于2015年1月17日付清,但被告逾期没有付清货款。被告于2015年8月25日购买一套价值为47250元的世韩牌自动2T/H净水器设备并已交付使用,被告于2015年9月7日停产,导致原告无法追回货款。以上货款合计为103750元。原告据此起诉到庭,请求判令:1、被告付清货款1037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撤回关于要求被告恩平市正德陶瓷有限公司支付世韩牌自动2T/H净水器设备的货款4725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胡永锋身份证复印件1份;2、被告企业机读登记资料打印件1份;3、经营者胡永锋与被告恩平市正德额陶瓷有限公司《对账确认书》原件1份;4、《热泵热水机合同》、原件各1份、《邮箱往来记录》打印件1份、被告恩平市正德陶瓷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原件5张、《正德陶瓷企业结算单》原件1张、《送货单》原件9张、《收款收据》原件7张。被告恩平市正德陶瓷有限公司未出庭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本院查明:原、被告有业务往来,原告的个体户经营者胡永锋与被告恩平市正德陶瓷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签订《对账确认书》,确认截至2015年10月28日止,被告共欠原告货款合计56500元。其中《证明》五单合计金额54968元、《结算单》金额为1532元。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原、被告于2015年10月28日签订的《对账确认书》中确认截至2015年10月28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56500元未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收货后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本金565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原告撤回对被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恩平市正德陶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恩平市正德陶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本金56500元给原告开平市三埠科捷电器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8元,由原告开平市三埠科捷电器行负担542元,由被告恩平市正德陶瓷有限公司负担6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爱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惠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