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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桥西支行与薛利芬、李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桥西支行,薛利芬,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11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桥西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123号。法定代表人李为学,行长。被执行人薛利芬。被执行人李成。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桥西支行与被执行人薛利芬、李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00048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桥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薛利芬、李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桥西支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0004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桥西支行发现被执行人薛利芬、李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战平审判员  杜洪波审判员  季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