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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江志芳与重庆亿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冯文波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亿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志芳,冯文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12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亿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XX路110号2幢1-3。法定代表人秦超,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志芳,男,汉族,1963年1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审被告:冯文波,男,汉族,1955年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上诉人重庆亿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民初52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移送上诉人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冯文波住所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辖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亿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