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1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张婷与陈胜军、张明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婷,陈胜军,张明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1民初578号原告张婷,女,1992年12月16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务工,住湖南省株洲县。委托代理人周继荣,株洲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胜军,男,1978年10月8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务工,住湖南省株洲县。被告张明利,女,1982年4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务工,住湖南省株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婷与被告陈胜军、张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婷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胜军、张明利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枫溪城小区1栋1801号房产,担保人张宗华承诺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湘B×××××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保全措施;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本院亦应当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胜军、张明利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枫溪城小区1栋1801号房产一套;查封担保人张宗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湘B×××××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均为三年。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五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行保全,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喻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