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敬洪建诉陇南市地方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洪建,陇南市地方税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11行初11号原告敬洪建,男,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委托代理人王立功,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立军,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陇南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盘旋东路。法定代表人樊浩,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敬洪建诉被告陇南市地方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被告陇南市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6月20日撤销了陇地税复不受[2016]4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对原告敬洪建的复议申请予以受理后,原告敬洪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敬洪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敬洪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敬洪建负担。审判长 陈有良审判员 刘 锋审判员 张建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