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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3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子超、刘子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子超,刘子树,刘官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33执138号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立勇,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子超,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魏僧寨镇前符渡村人,住。被执行人刘子树,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魏僧寨镇前符渡村人,住。被执行人刘官志,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魏僧寨镇前符渡村人,住。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子超、刘子树、刘官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馆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馆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子超、刘子树、刘官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馆陶县人民法院(2014)馆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金超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张秀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岳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